各师市水利局:
为加强兵团水利信息化项目建设与管理,促进水利高质量发展,对《兵团水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兵水信息〔2022〕46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兵团水利局
2026年8月31日
兵团水利信息化项目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兵团水利信息化项目建设与管理,促进水利高质量发展,依据《水利部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信息化项目建设与管理,主要包括信息化基础设施、业务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网络安全保障和信息化保障环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三条 水利信息化项目分为单一水利信息化项目和水利工程带信息化项目。
单一水利信息化项目是指依照独立项目进行立项、设计、申报、审批、建设的水利信息化项目;水利工程带信息化项目是指在各类水利工程中配套实施的水利信息化项目。
第四条 水利信息化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坚持“统筹规划、安全优先、整合共享、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及兵团投资的非涉密的水利信息化项目,各师市投资的水利信息化项目参照执行。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兵团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兵团水利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兵团水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承担网信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兵团、各师市水利局是水利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所辖区域内水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兵团水利局网信办负责监督、指导兵团水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兵团水利信息化发展规划,拟定网络安全及信息化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重大水利信息化项目技术审查,监督、指导水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兵团水利信息化技术标准制定,并监督执行;
(三)协调、处理水利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及相关应急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应明确水利信息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
项目法人负责水利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管理;运行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水利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等任务。鼓励水利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一体化。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九条 兵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推进政务服务和数字政府建设组(以下简称数字政府建设组)统筹推进兵团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审批工作。水利信息化项目应在兵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等规划指导下进行立项,按照基本建设或预算管理要求编制申报材料。
利用兵团、师市预算资金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运行维护等项目,应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依规组织申报。
第十条 兵团、各师市水利信息化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兵团、师市水利信息化项目设计方案(实施方案)的技术审查。各师市批复的水利信息化项目设计方案,应向兵团水利局网信办报备。
单一信息化项目按照独立的水利项目进行设计、申报和审查;工程带信息化项目作为单位工程,纳入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随主体工程一同设计、申报和审查。
第十一条 水利信息化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时,应有水利信息化主管部门、信息化等方面专家参加评审。
第十二条 新建信息化项目应按照国家、兵团统一的 监测数据通讯规约要求,采用统一数据采集通讯接口、协议、 编解码格式和数据接收存储的软硬件设备。
第十三条 单一信息化项目应在设计阶段明确安全保护等级,同步设计安全保障方案,同步建设安全防护措施,同步验收,采购符合国家规定、满足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信息技术产品。
第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按照有序共享的原则,统筹水信息基础平台建设,为水信息资源共享提供目录服务、数据汇集和信息服务。
第十五条 兵团、各师市在开发建设业务应用系统中,应遵循“统一开发、集中部署、分级使用”的原则,依托兵团政务云、电子政务外网、水利业务网、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公共应用支撑平台等开展集约化建设,避免重复建设。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 水利信息化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和合同管理等制度,严格项目资金管理,保证项目质量和安全。
工程带信息化项目建设应落实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的“三同时”制度。
第十七条 水利信息化项目法人应保证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过信息化建设的管理人员。
水利信息化项目系统开发、集成、监理、安全服务等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或承担过类似项目建设的成功案例。
第十八条 单一信息化项目招标工作,应根据基本建设或预算管理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实施条例执行,组织招标工作。
工程带信息化项目,若信息化部分单独招标,按照单一信息化项目招标要求进行;不单独招标的,承建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或具有承担过类似项目建设的成功案例。
第十九条 水利信息化项目法人应严格按批复的设计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重大设计变更需经专家论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同意书后,履行设计变更程序。政务信息化项目应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设计变更程序。
第二十条 水利信息化项目采购的产品、技术和服务应符合国家及水利行业有关要求,确保安全可靠、自主可控。项目应依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要求,同步实施安全防护措施,并进行备案。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审批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由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向兵团数据局申请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单一信息化项目验收包括合同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工程带信息化项目验收包括合同验收和专业验收,并作为单位工程纳入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其成果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水利信息化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按照行业规范的要求,组织法人验收工作。单一信息化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决算审查与审计,工程带信息化项目与主体工程一并进行决算审查和审计。
第二十四条 单一信息化项目合同验收后进入试运行期。工程带信息化项目在合同验收后,竣工验收前完成试运行。
试运行工作由项目法人组织、承建单位负责、运行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配合,对系统(平台)的设备性能、功能指标、设计和开发质量进行全面检查。试运行期结束后,由承建单位编制试运行报告。
试运行期宜不少于3个月,涉及防汛业务、灌溉业务的系统试运行期宜包含至少一个完整的汛期、灌溉期。凡试运行期不满或试运行发现问题未整改完成的,不得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单一信息化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提供竣工报告、技术文档及财务决算报告;并组织承建单位编制运行维护管理方案,明确运维的主要内容、方法及注意事项等,作为竣工报告的一部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移交时应明晰资产产权、项目管护主体和运行管理方式。移交主要包括:软件产品、软件开发最终完整源代码、固定资产和工程档案资料(含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共享方式、用户手册、产品手册等)及其他应移交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 信息化项目在竣工验收通过一个月内, 项目法人应将信息化建设成果报师市水利局和兵团水利局备案,并将水利数据资源目录及数据信息汇交兵团水利信息化技术支撑单位,统筹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利用。
第六章 运维管理
第二十八条 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公司承担运维服务,按照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规范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兵团、各师市依据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定额标准测算运行维护费用,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报预算。
第三十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加强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定并更新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巡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进行整改,保证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兵团、各师市水利局按照管理权限,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水利信息化项目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水利信息化项目纳入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并按要求进行软硬件产品检测、系统集成测试、第三方软件测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安全检测服务等,检测结果作为开展项目验收的基本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兵团水利局网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兵团水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兵水信息〔2022〕4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