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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 | 严惩无证取水!某宾馆被罚4.8万元

发布时间:26年01月27日 信息来源:水利部政策法规司 编辑: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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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5年3月,阜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辖区内某宾馆存在盗采地下水行为。经立案调查,该宾馆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开采使用地下水。根据现场检查影像资料、设备采购凭证、宾馆负责人询问笔录及评估机构出具的《取用地下水水量评估报告》等证据,认定该宾馆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违法取水量共计31127.54立方米,其使用的水泵额定流量为10立方米/时。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辽宁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依法对该宾馆作出罚款4.8万元的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典型意义

新规亮剑,首案释法。本案作为新修订《辽宁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后的案件,是一起检验新规执行力的典型案例。案件中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具有明确的主观故意性,违法取水量和水泵的额定流量较大,危害性较强,本案的处理结果将对潜在违法行为人产生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