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水行政处罚行为,保障水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行为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兵团水利局会同自治区水利厅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7个工作日,从2023年5月6日至2023年5月15日。在此期间,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1.电子邮箱:74129063@qq.com
2.电话、传真:0991-2890233,0991-2896622
3.信函:邮寄至乌鲁木齐市光明路196号新疆兵团水利局政策法规研究处(监督处),邮编:830002,请在信函上标注“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docx
兵团水利局
202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