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18〕第3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办建设〔2019〕244号)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关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审批方式的公告》(兵团水利局公告〔2023〕1号)等规定,2024年12月2日,我局组织专家组对采取承诺制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乙级资质的伊犁金安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核查时该单位将申报的检验场所(地址:新疆伊犁州农四师铁厂沟香槟区振兴路5号)搬迁至新场所(地址:可克达拉市天山北路1222号)未进行报备和变更,且新场所尚未进行参数认证,不具备开展试验检测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办建设〔2019〕244号)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关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审批方式的公告》(兵团水利局公告〔2023〕1号)“核查发现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行政审批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撤销相应的资质认定事项”等规定,撤销伊犁金安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岩土、混凝土专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乙级资质(资质证书编号:水质检资字第12024661B005号、12024662B004号)。
特此公告。
兵团水利局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