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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24年01月01日 信息来源:水利局 编辑:兵团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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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水利局

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构调整方案》(厅字〔2019〕4号)和兵团党委办公厅、兵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构调整方案〉的实施意见》(新兵党办发〔2019〕1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兵团水利局是兵团行政工作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兵团水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兵团党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兵团水利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兵团重大水资源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兵团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兵团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兵团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兵团辖区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团场(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兵团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兵团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兵团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贯彻执行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兵团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兵团管辖河流湖泊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水资源公报。按规定开展兵团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兵团水利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河流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库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库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库水系连通工作。

(八)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兵团具有控制性或跨师市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兵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和监测预报。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兵团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团场连队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协调牧区水利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水利工程移民政策,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等工作。

(十二)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兵团境内、兵地重大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兵团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指导兵团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三)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兵团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兵团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办理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指导水利外资工作。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兵团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参与自治区编制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五)完成兵团党委、兵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兵团水利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库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