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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关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审批方式的公告

发布时间:23年08月28日 信息来源: 编辑:王堆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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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堆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办建设〔2019244号)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贯彻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办政法〔2021236号)要求,经研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辖区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乙级)采用一般审批方式和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由申请人自行决定采取一般审批或者告知承诺制方式。采取一般审批方式的,实行分批次集中审批。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的,随时申请办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质审批范围

在兵团辖区内注册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申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三条规定的5个类别(即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新增、延续乙级资质。

二、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4.《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5.《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

6《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

(二)法定条件

申报单位自行比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及检测人员;

2.具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3.具有满足乙级资质所含项目的检测能力。

三、提交材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等级申请表》(详见附件12);

(二)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

(三)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检测员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劳动合同、自申报之日起前三个月的社会保险凭证、无损检测证书(申报金属结构的)、电工类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申报机械电气的)。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

(四)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五)主要实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需附购置发票复印件)。

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的申请人还应提交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3)。

四、办理程序

(一)一般审批方式

1.申请人向兵团水利局(兵团政务服务中心20号综合窗口)提交上述相关材料,或网上提交申请材料,登录兵团政务服务网http://www.xjbt.gov.cn/-法人服务-部门分类-水利局-选择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乙级),按照分类进行申报

2.每年申请材料集中受理2次,受理时间为6月、12月的最后10天。

3.兵团水利局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公示和依法组织听证所需的时间)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颁发资质等级证书。

(二)告知承诺制方式

1.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制的约定,向兵团水利局(兵团政务服务中心20号综合窗口)提交上述相关材料,或网上提交申请材料,登录兵团政务服务网(http://www.xjbt.gov.cn/-法人服务-部门分类-水利局-选择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乙级),按照分类进行申报。

2.兵团水利局将按照有关要求实施审批,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是否受理决定,对于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行政审批受理决定,自作出行政受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下发认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兵团水利局作出受理决定后,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自动生效。

3.兵团水利局在通过行政许可并下发资质认定证书后三个月内,派出现场核查组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水利部公告〔20183号)等要求,对申请人承诺的全部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并作出相应核查判定。

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在核查结束后7天内出具现场核查结论,并对其承担的核查工作和核查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申请人应在申请之日后准备好检测员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原件、劳动合同原件以及申请资料的一套证明文件,以备审批机关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未准备的,视为无相应证明文件。

5.现场核查符合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条件的,由兵团水利局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条件的,由兵团水利局撤销相应的资质认定事项,并向社会公告。

五、法律责任和信用惩戒

(一)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兵团水利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撤销相应的资质认定事项,对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进行认定,及时纳入水利建设市场黑名单,并通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和兵团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公开,实施联合惩戒。

(二)被依法撤销资质认定事项的申请人,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应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申请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予以处理。

(三)兵团水利局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开展检测业务活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进一步督查申请人承诺事项,发现虚假承诺或与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六、其他事项

(一)申请单位须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http://xypt.mwr.gov.cn/)进行信用信息填报。

(二)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材料完整、真实、准确,并与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的信息相一致。

(三)本公告由兵团水利局负责解释。

七、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兵团水利局水利工程建设处

联系电话:0991-2890228

电子邮箱:997418728@qq.com

 

附件:1.兵团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审批

申请表

2.兵团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延续审批

申请表

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

              附件电子样表(1-3).docx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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