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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水利局关于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3年08月28日 信息来源: 编辑:王堆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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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堆雄

各师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水利部《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水建设〔2021334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办建设〔202278号)文件要求,兵团水利局决定即日起开展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条件

兵团水利局受理符合以下条件的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

(一)取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水利工程)。

(二)受聘于兵团一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参与水利建设、工程管理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造价管理、运行管理等单位以及科研院所,且从事水利工程造价相关业务工作。

(三)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二、办理程序

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实行网上办”“随时办”“不见面办理,注册的申请、受理和许可全流程在兵团政务服务平台(http://www.xjbt.gov.cn/)进行。申请人登录兵团政务服务平台,在行政许可类别根据情形选择对应事项,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兵团水利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包含审查、公示、听证所需时间)决定是否准予注册,对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注册证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申请人可通过兵团政务服务平台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三、申请材料

(一)初始注册

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承诺书(见附件1);

2.初始注册申请表(见附件2);

3.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劳务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缴费材料);

4.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水利工程)

5.申请初始注册距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之日已超出1年期限的,应当提供申请当年不少于30个学时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二)延续注册

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承诺书(见附件1);

2.延续注册申请表(见附件3);

3.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劳务合同和意外伤害参保缴费材料);

4.注册有效期内每年不少于30个学时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三)变更注册

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或执业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与现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或执业单位名称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原注册有效期届满时间不变。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承诺书(见附件1);

2.变更注册申请表(见附件4);

3.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提交与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劳务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缴费材料)

(四)注销注册

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在注册有效期内停止执业的,应当申请注销注册,提交注销注册申请表(见附件5)。注册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水建设〔2021334号)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兵团水利局办理注销注册手续,公告其注册证书和职业印证作废:

1.《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水建设〔2021334号)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2.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应当撤销注册的;

3.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水建设〔2021334号)第十二所列情形的,不予注册。

聘用企业需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更新完善注册人员信息,申请注册人员和聘用企业对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承诺并负责。

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等要求,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证书实行电子化,电子注册证书式样执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 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证书》(C0291—2022)标准(具体式样见附件6)。

(二)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可登录兵团政务服务平台查看和下载电子注册证书,并加注使用场景和有效期等信息,防止电子注册证书在非本人授权情形下的使用。电子注册证书信息发生变更的,需重新下载。

(三)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的通知》(建办标〔202010号)自行制作执业印章(具体式样见附件7)。

五、继续教育

兵团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30学时;形式包括面授培训、远程(网络)培训及学术会议、学术报告、专业论坛等;内容包括造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水利工程造价相关标准规范,水利工程造价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水利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等专业知识。

六、监督管理

(一)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事项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记入申请人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并在兵团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及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

(二)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水利厅将予以撤销。申请人基于本次注册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师市水利局依照有关规定,对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等实施监督检查,并实行信用监管。

七、联系电话

注册管理业务咨询:兵团水利局水利工程建设处

联系电话:0991-2890228

 

附件:1.承诺书

2.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初始注册申请表

3.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延续注册申请表

4.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变更注册申请表

5.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销注册申请表

6.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电子注册证书式样

7.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执业印章式样       

               附件电子样表.doc

 

          兵团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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