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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发布时间:21年11月19日 信息来源: 编辑:王堆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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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堆雄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在推进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过程中,需要强化科学立法,严格水行政执法,不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更好发挥法治对水利高质量发展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一、高质量推进水法规建设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保障水安全的战略高度,重视水法规和制度建设,对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立法等作出明确指示,对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建立水资源刚约束制度等提出明确要求。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我国水法规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形成以《水法》为核心,包括5件法律、19件行政法规、55件部规章和1000余件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水法规体系,为水利改革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同时也要看到,对照推进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要求,现行水法规体系尚不完备,水资源管理、河湖管控、水生态保护、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等领域制度还需完善,国家层面节约用水、水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的法规尚未出台,一些法律法规存在制度措施空白,有的法律法规存在责任过轻、制度威慑力不够问题。亟需加快水法规制度制定修订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推动水利重点领域法规制度更加完善、成熟和定型。

第一,围绕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开展立法。当前水旱灾害防御方面的法律规定包括《防洪法》《防汛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抗旱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确立了防汛抗洪工作责任、防洪规划保留区、防洪规划同意书、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抗旱预警响应等制度。今后的立法重点:一是深入贯彻“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防灾减灾新理念,根据提高洪水风险防范能力新要求,适时开展《防洪法》《防汛条例》《抗旱条例》等修订工作,完善相关制度措施。二是修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将适用范围拓展到各类大中小型水库,健全和完善覆盖各类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制度;三是制定蓄滞洪区管理条例,建立健全蓄滞洪区管理和运用方面的法律制度;四是修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加快修改水工程建设管理领域相关规章,加快完善水利工程规划、建设、质量、验收、安全运行、防洪调度等管理制度,保障工程安全。

第二,围绕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能力开展立法。当前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方面的法律规定包括《水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部分条款,以及制定于1988年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这些法律法规确立了用水总量控制、取水许可、城市节约用水等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一些重要制度。今后的立法重点:一是及时修订《水法》,健全完善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体制机制和基本制度。二是推动制定《节约用水条例》,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制度、节水产品认证制度等。三是适应水权水市场建设和水资源税改革进程,推进《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修订,完善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四是修订《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健全水价形成机制和水费计收等制度。

第三,围绕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开展立法。当前水资源优化配置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水法》以及《水量分配暂行办法》等配套规章。这些法律法规确立了水量分配、水资源调度等制度。今后的立法重点:一是在水法修订中,健全完善水资源优化配置的制度体系,增补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生态用水保障、用水权初始分配、用水权市场化交易、用水统计等制度。二是修改《水量分配暂行办法》,制定《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适时推进水资源调度管理条例制定工作,完善水资源配置和调度制度。三是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办法、规划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等,健全和完善用水总量控制、规划水资源论证等制度。四是推进农村供水条例制定工作,巩固拓展水利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水利保障有效衔接工作。

 第四,围绕提升大江大河大湖生态保护治理能力开展立法。当前大江大河大湖生态保护治理方面的法律规定包括《长江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河道管理条例》《太湖流域管理条例》《黄河水量调度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及2021年9月国务院通过的《地下水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确立了水土流失治理、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地下水禁限采区管理以及长江、黄河、太湖等重点河湖的有关保护治理制度。今后的立法重点:一是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加快制定《黄河保护法》,为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加快《长江保护法》配套制度建设,健全完善“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制度体系;推进《珠江水量调度条例》制定工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战略实施提供水安全保障。二是推进《水法》《河道管理条例》等修订工作,纳入河湖长制内容,推进河湖长制法治化;建立健全河湖管控制度,明确水域岸线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相关措施。三是加快《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制定和《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修订,健全河道采砂许可、采砂监管等制度。四是健全重点河湖修复、水土保持、重要水库库区管理保护等制度措施。五是配合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并纳入水流生态保护补偿等内容。

二、着力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近年来,水行政执法工作取得重要进展,河湖执法三年行动圆满收官,黄河流域水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水利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顺利推进。但也要看到,当前水行政执法尚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特别是常态化水行政执法机制尚不健全,不少地区不仅存在着“执法少”“执法难”问题,而且存在着执法人员“不会执”“不敢执”问题,执法队伍和执法保障差距较大,执法质量和效能不高,影响了法律的有效实施。适应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要求,需要立足于“把法用好”,建立健全常态化水行政执法机制,推动专项执法行动与常态执法、联合执法、协同执法相结合,建设高效的水利法治实施体系。

第一,建立健全常态化水行政执法机制。充分利用河(湖)长制平台,发挥基层河(湖)长巡河作用,实现巡河发现问题与水行政执法的有机衔接。畅通线索举报渠道,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的应用,实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全面落实,进一步抓好执法中亮明执法身份和执法后结果公开,推动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推进流域与区域、区域与区域、水利与公安等部门联动联合巡查、执法,支持地方建立省际边界河流水行政联合执法与巡查制度,加强省际间协同配合和联防联控,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完善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各类水事违法行为。建立典型执法案例指导机制。

第二,开展执法专项行动。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水利重点领域,加强专项执法。以查处非法取水、非法采砂、违法涉河建设、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等社会关注、群众关心领域的水事违法行为为重点,开展重点领域、重点区域水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开展以打击非法采砂为重点的常态化水利扫黑除恶斗争,实施非法采砂执法专项整治,持续严打高压,维护河道采砂总体可控的良好态势。

第三,提升水行政执法效能。指导各地明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职责边界、工作流程和工作机制,做好对基层行政综合执法中水行政执法部分的业务指导,推进落实责任,确保水事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按照“一支队伍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的要求,强化专职水政监察队伍建设,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执法职能。推动优化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配置,确保水行政执法职责和执法力量相匹配。做好执法人员岗前岗位培训和资格管理。提高水行政执法的科技和信息化保障水平。

第四,强化行业执法监督。建立健全激励约束的考核评价机制,将水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水利综合考核、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或河湖长制考核,定期开展考评工作;及时通报考评结果,对“后进”地方通过约谈、回头看等方法督促整改。组织跨区域执法工作交叉评议,健全“七查一听”水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强化水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大案要案挂牌督办制度,对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危害后果严重、涉案人员较多的实行专案督办,加强对案件办理的指导,推动重大案件取得突破。

三、全面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是完善法治政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水利高质量发展法治保障的应有之义。当前,水利依法决策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尚需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机制不够健全,未完全实现“全覆盖”要求;普法与立法执法工作还需要进一步融合;水事纠纷排查化解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健全。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将全面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并作出了明确部署。适应新形势新要求,需要进一步提高水利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一,深入推进水利依法行政。完善水利重大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审核,制定出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健全重大政策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制度,畅通专家和社会公众参与政策制定的渠道,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开展水利系统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相关目标任务,开展法治机关试点,总结推广试点经验。配合国家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优化复议应诉工作格局和成果运用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水事权益。

第二,改进水事纠纷预防和调处化解工作。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水事纠纷预防调处化解机制,畅通和规范水事纠纷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修订《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推动健全完善流域省际边界水事协调工作规约、巡查和监测预警等预防机制。坚持和完善常态化排查机制,开展省际水事纠纷集中排查化解活动。推进健全完善纠纷应急处置、快速反应、议事协商和联合执法等调处机制。运用河湖长制、联合执法等各类跨部门、跨区域协作机制作用,推进流域、区域、部门等各层次的协调协作,注重发挥基层政府和群众自治组织作用,共同维护水事秩序。完善行政调解、仲裁、裁决、行政执法等有机衔接机制,促进矛盾纠纷化解。

第三,深化水利法治宣传教育。持续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宪法、党内法规、水法规等学习。改进水利普法工作,加强水利干部职工法治教育培训;持续通过“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开展水利普法宣传;将立法与普法有机结合,加强水利立法工作宣传报道,对立法热点问题解疑释惑,宣传水法规制度;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深化执法、复议诉讼与普法工作的融合,加大以案普法力度。大力推进水法治文化建设,开展水利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推动水利行业法治文化发展。推广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创新案例,创新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强化“法治水利”微信公众号和水政在线平台作用,充分发挥水利部官网、中国水利报等作用,拓展普法平台,为水法规实施提供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