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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年07月09日 信息来源:水利局 编辑:兵团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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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水利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兵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兵团管理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其他咨询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基础设施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兵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监督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各师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师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对权限内的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归口管理。

第六条兵团水利局负责下列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兵团或者兵团水利局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和直属单位负责建设的水利工程;

(二)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及以上水库工程(包括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三)兵团重点水利工程、重要的或者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

前款以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各师水利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七条兵团、师水利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兵团水利行业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建全兵团统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建立健全专家征集、培训等机制,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三)对管理权限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四)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按相应的监督管理权限接收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项目备案申请表;

(六)监督检查资格预审(如有)、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七)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提出包括暂停开标、评标和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以及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八)接受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等备案材料;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兵团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按照国家和兵团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交易,具体按照国家和兵团有关规定执行,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三章  招  标

第九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第十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受自然资源或环境的限制,工期要求紧迫的应急度汛、抗旱等特殊项目;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四)有其他特殊情况,经批准的项目

有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一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但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经查实,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勘察、设计项目已经取得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2.勘测、设计所需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勘察、设计所需技术、基础资料齐备,具有勘察、设计要求说明书。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等其它咨询服务类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监理等其它咨询服务所需资金已落实;

3.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3.监理单位已确定;

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重要设备、材料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已确定;

3.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可采用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方式,采取资格预审方式的招标工作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执行。采取资格后审方式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项目备案申请表。招标项目备案申请表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时间等;

招标人在提交招标项目备案申请表前,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认真研究确定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评标办法、无效标条件、专用条款等相关内容,严格把关,禁止出现与相关规定相冲突的条款。

经主管部门备案后,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项目备案申请表的内容制发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不得出现与备案不一致的条款,否则应重新备案,或按备案内容变更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向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四)根据情况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和召集投标预备会(若有);

(五)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六)编制标底(若有);

(七)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八)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九)组织召开开标会和评标会;

(十)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十一)发布中标公示;

(十二)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三)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十四)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兵团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及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企业国有资金等投资项目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从3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中选择信誉好、专业强、报价低、服务优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文本,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招标项目标段,不得将工程技术、功能和施工管理上关联配套、不可分割的工程分割标段,不得将可以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及其监理划分成若干标段。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一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和金额,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最高投标限价应合理设置,不应过低,并附具编制说明,若与相应概算有较大出入的应说明理由并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核备。最高投标限价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投标截止日前十五日公布。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招标人应结合工程实际引入第三方对最高投标限价进行审核,严格把关。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潜在投标人,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和信用等级,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投标人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资格)等级。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联合体,各单位只能承担各自资质类别及等级范围的工程。联合体应当签定协议书,并确定责任方(牵头人),由其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履行合同。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二十九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条施工项目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一个以上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中承担监理工作,但是,同一个师同类型小型工程除外。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递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一)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人少于3家的;

(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三)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四)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家的;

(五)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以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三十三条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五章  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三十五条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招标人在一个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相同。

第三十六条 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

(一)勘察设计评标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技术部分:勘测设计方案的可行性、经济技术合理性、创新性,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工程造价及分析,项目管理及质量保证体系, 投标人业绩和资信,主要技术负责人业绩与资历,项目人员配备及服务方式;

2.商务部分:投标报价、信用等级、财务状况。

(二)监理评标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技术部分:监理规划(大纲)、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及主要监理人员情况;

2.商务部分:投标报价、信用等级、财务状况。

(三)施工评标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技术部分: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工期、主要施工设备、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投标人的业绩、资信和类似工程经历,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等)。

2.商务部分:投标报价、信用等级、财务状况。

(四)设备、材料评标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技术部分:质量标准、质量管理措施、组织供应计划、售后服务、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商务部分:投标报价、信用等级、财务状况。

第三十七条评标方法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评标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但招标人不得以最低价作为唯一中标条件。

第六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八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第三十九条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宣布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开始开标;

(二)宣布开标人员名单;

(三)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

(四)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

(五)依开标顺序,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启封投标文件;

(六)宣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同时由投标人代表确认;

(七)对上述工作进行纪录,并经投标人代表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四十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具备相应能力的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有关技术和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一条兵团水利行业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组建统一的兵团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兵团水利评标专家库并入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专家库中,由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分中心统一使用。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在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分中心综合专家库中的兵团水利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四十二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兵团建立的统一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严禁指定专人和邀请专家库以外的人员参加评标活动,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所指利害关系包括:是投标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四条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纪律,确定主任委员;

(二)在主任委员主持下,根据需要,讨论通过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

(三)听取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组织评标人员学习评标标准和方法;

(四)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

(五)对需要文字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评标委员会;

(六)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

(七)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通过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报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附件包括有关评标的往来澄清函、有关评标资料及推荐意见等。

第四十五条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第四十六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否决投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六)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七)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八)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已参加本次投标的单位,重新参加投标时无需再次交纳招标文件费。

第四十八条评标过程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九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采取书面方式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从合格的投标人中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1-3名,并标明排序。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当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不一致时,应当有充足的理由,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批准。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兵团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及其投标报价、投入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评标后的其他活动。

第五十二条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凡拒绝提交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十三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补偿投标人损失。

第五十四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招标报告、招标代理工作报告、已发布的招标公告复印件、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最高限价及标底编制说明、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报告;中标人公示、中标通知书等内容。

 

第七章  投诉与投诉处理

第五十五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处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第五十七条  投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兵团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23日起施行。原《兵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兵水发〔2015〕2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