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水利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指南
序号:
事项名称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受理机构 | 兵团水利局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水建[1998]16号) |
办理条件 |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已通过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时间未超过三年;初步设计报告内的任务、规模、投资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相一致。 |
申请材料 | 1.要求审查的上报文; 2.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报告10套(枢纽工程需报地质报告单行本5套、概算单行本2套;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需附相关专题报告)。 3.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规划计划处及承办人员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查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补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 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后由规划计划处委托相关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受托单位接到技术审查委托后安排审查,审查后将审查意见报规划计划处。规划计划处依据审查意见起拟兵团水利局的批复文件。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批复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三)时限:5个工作日 |
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不含报告修改时间),特殊情况下,经兵团水利局主要领导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及时告知申请人。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991-2890951、2890252、2890288 |
兵团水利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指南
序号:
事项名称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
受理机构 | 兵团水利局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四号)、《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31号) |
办理条件 | 符合流域规划、防洪规划;已编制水工程设计报告;相关第三方意见 |
申请材料 | 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2.水工程所依据的规划(相关材料)、文件或专题论证报告等相关资料; 3.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10套,对只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水工程,提供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报告10套; 4.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5.审查签署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批复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三)时限:5个工作日 |
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不含报告修改时间),特殊情况下,经兵团水利局主要领导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及时告知申请人。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991-2890951、2890252、2890288 |
兵团水利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指南
序号:
事项名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受理机构 | 兵团水利局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五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6.《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
办理条件 |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2.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等国家、自治区、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3.水土保持责任范围明确;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围环境协调,并达到主体设计深度;5.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6.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
申请材料 | 1.项目所在师水利局书面上报兵团水利局申请审批文件2份(文头、文号、事由、内容、行文单位及日期应齐全);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一式12份,电子文档1份;3.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相关文件;4.其他相关材料。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农水水保处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受理意见,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 3.时限:5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农水水保处及负责人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经审查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查勘,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并记录、整理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该项行政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 (4)《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编制单位按照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该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 (5)拟定审查意见,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批复。 (6)对第三者利益有重大影响,或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按相关听证规定办理。 3.时限:15个工作日,专家技术审查及报告修编时间不计入审批时效,原则上在30日内完成审查,逾期不能完成的,须说明理由。对工程建设规模较大、技术复杂、影响较大的报告书审查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重大项目由分管局长审定报局长签发决定。 (三)时限: 5个工作日 |
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经水利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991-2890227 |
兵团水利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指南
序号:
事项名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审批 |
受理机构 | 兵团水利局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1.《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2002年第16号令,水利部2005年第24号令修改);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GB/T22490-2008)。 |
办理条件 |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监理报告、评估报告资料齐全;2.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3.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4.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复核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
申请材料 | 1.建设项目所在师水利局上报兵团水利局申请验收的文件两份; 2.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两份; 3.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两份; 4.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两份; 5.水土保持监理报告两份; 6.水土保持设施自验报告; 7.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农水水保处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受理意见,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 3.时限:5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农水水保处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验收材料进行审查; (2)经审查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查勘,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负责组织召开验收会议,并记录、整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作为该项行政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 (4)拟定验收意见,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批复。 (5)对第三者利益有重大影响,或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按相关听证规定办理。 3.时限:15个工作日,专家技术审查及报告修编时间不计入审批时效,原则上在30日内完成审查,逾期不能完成的,须说明理由。对取水规模较大、技术复杂、影响较大的报告书审查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重大项目由分管局长审定报局长签发决定。 (三)时限: 5个工作日 |
办理期限 | 兵团水利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验收结论。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兵团水利局自作出验收结论之日起10日内办理验收合格手续。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991-2890227 |
兵团水利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指南
序号:
事项名称 | 兵团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
受理机构 | 兵团水利局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办理条件 | 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单位,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 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或者行业自律管理的 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资质证书,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构、机械电气和量测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 申请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每个类别要求经考试合格的检测人 员≥10人(其中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作经历并具有高级以上职称; 作经历并具有水利水电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
申请材料 | 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3份;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验资报告、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3.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4.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购置发票复印件,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 5.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养老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养老保险凭证、有关人员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检测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8.检测单位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 9.近3年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委托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10.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
办理程序 | 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等级每年认定一次,受理和认定时间由兵团水利局提前一个月在兵团范围内发通知,办理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有关师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建工师提出初审意见,并 报兵团水利局; (五)兵团水利局作出审查决定。同意颁发资质证书的,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书面理由。 |
办理期限 | 各师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建工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乙级检测单位资质的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提出建议和审查意见(同意或者不同意),申请单位将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送兵团水利局。 兵团水利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决定前,将评审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991-2896642 |
兵团水利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指南
序号:
事项名称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
受理机构 | 兵团水利局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办理条件 | 建设项目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 |
申请材料 |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业主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位置和界限请求审查的申请; 2.有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编制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报告。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水利局建管处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受理意见,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 3.时限:5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水利局建管处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经审查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查勘,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并记录、整理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该项行政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 (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报告》(送审稿)编制单位按照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该项目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报告》(报批稿)。 (5)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批复。 (6)对第三者利益有重大影响,或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按相关听证规定办理。 3.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技术审查及报告修编时间不计入审批时效,原则上在20日内完成审查,逾期不能完成的,须说明理由。对技术复杂、影响较大的报告书审查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重大项目由分管局领导审定报局长签发决定。 (三)时限: 5个工作日 |
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991-2896642 |
兵团水利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指南
序号:
事项名称 | 河道采砂许可 |
受理机构 | 兵团水利局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办理条件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对河道防洪、河势稳定、河水水质构成影响;不妨碍河道防洪工程安全及其日常管理工作;有影响的,能够通过采取补救措施解决。 |
申请材料 |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河道采砂申请书; 2.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 |
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水利局建管处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受理意见,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 3.时限:5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水利局建管处处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经审查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查勘,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并记录、整理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该项行政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 (4) 拟定审查意见,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批复。 (5)对第三者利益有重大影响,或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按相关听证规定办理。 3.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技术审查及报告修编时间不计入审批时效,原则上在20日内完成审查,逾期不能完成的,须说明理由。对规模较大、技术复杂、影响较大的项目审查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重大项目由分管局长审定报局长签发决定。 (三)时限: 5个工作日 | |
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991-2896642 |
兵团水利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指南
序号:
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受理机构 | 兵团水利局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
办理条件 | 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符合合理开发、节约、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
申请材料 |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水资源论证报告书》15套,其他材料2套): 1.建设项目业主对建设项目请求审查的文件; 2.兵团有关部门签署的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 3.有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编制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4.建设项目取水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满3年,建设项目未动工的,必须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水政水资源处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受理意见,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 3.时限:5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水政水资源处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经审查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查勘,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并记录、整理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该项行政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送审稿)编制单位按照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该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 (5) 拟定审查意见,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批复。 (6)对第三者利益有重大影响,或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按相关听证规定办理。 3.时限:15个工作日,专家技术审查及报告修编时间不计入审批时效,原则上在30日内完成审查,逾期不能完成的,须说明理由。对取水规模较大、技术复杂、影响较大的报告书审查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重大项目由分管局长审定报局长签发决定。 (三)时限: 5个工作日 |
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经水利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991-2896400 2896919 |
兵团水利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指南
序号:
事项名称 | 权限内行业用水定额审核 |
受理机构 | 兵团水利局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七条。 |
办理条件 | 申请审核的用水定额适应当地水资源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 |
申请材料 |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三)时限: 5个工作日 |
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经水利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991-2896400 2896919 |
兵团水利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指南
序号:
事项名称 | 入河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大审查 |
受理机构 | 兵团水利局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办理条件 | 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并且不得存在如下情况: |
申请材料 |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
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经水利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991-2896400 2896919 |
兵团水利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指南
序号:
事项名称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
受理机构 | 兵团水利局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
办理条件 | 城市建设项目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 |
申请材料 |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申请人到兵团水利局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 |
办理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兵团水利局领导批准,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991-2890350 |
兵团水利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指南
序号:
事项名称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受理机构 | 兵团水利局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
办理条件 | 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的编制,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 |
申请材料 | 1.申请书;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申请人到兵团水利局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 |
办理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兵团水利局领导批准,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991-2890350 |
兵团水利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指南
序号:
事项名称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验收 |
受理机构 | 兵团水利局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
办理条件 | 蓄滞洪区内避洪设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编制完成,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 |
申请材料 |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及防洪部分的可研报告(含图纸)及初步方案 4.《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及按审查意见修改好的《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5.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合法的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议意见书。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申请人到兵团水利局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 |
办理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兵团水利局领导批准,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991-2890350 |
兵团水利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指南
序号:
事项名称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不含河道采砂) |
受理机构 | 兵团水利局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号令)第二十五条; |
办理条件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对河道防洪、河势稳定、河水水质构成影响;不妨碍河道防洪工程安全及其日常管理工作;有影响的,能够通过采取补救措施解决。 |
申请材料 |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建设管理处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受理意见,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 3.时限:5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建设管理处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经审查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查勘,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并记录、整理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该项行政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 (4) 拟定审查意见,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批复。 (5)对第三者利益有重大影响,或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按相关听证规定办理。 3.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技术审查及报告修编时间不计入审批时效,原则上在30日内完成审查,逾期不能完成的,须说明理由。对规模较大、技术复杂、影响较大的项目审查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重大项目由分管局领导审定报局长签发决定。 (三)时限: 5个工作日 |
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经兵团水利局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991-2896400 |
兵团水利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指南
序号:
事项名称 | 权限内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
受理机构 | 兵团水利局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第46号)第四条; |
办理条件 |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4.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申请材料 | 1.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申请表2份; 2. 法人代码证或身份证、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资质单位水质检验报告、亲本证明等及其复印件各1份。 |
办理程序 | 一、项目申报单位持上述材料报兵团行政服务大厅水利局窗口。 二、水利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应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不符合规定的,发放《水产苗种生产不予许可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由水利局主管渔业领导核准,符合发放条件的发放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五、由水产渔政处收集有关文件、资料,并编号归档、建卡保存。 |
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991-2890594 |
兵团水利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指南
序号:
事项名称 | 权限内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的审批与发放 |
受理机构 | 兵团水利局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农业部令第8号)第三条 |
办理条件 | 兵团辖区内从事渔业生产以及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的机动和非机动渔业船舶 |
申请材料 | 1.船舶所有权的合法证明;2.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渔业船舶检验申请表;4.渔业船舶登记申请表;5.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2份);6.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7.船用柴油机说明书。 |
办理程序 | 一、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材料报兵团行政服务大厅水利局窗口。 二、水利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和其他相关材料,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合格后予以受理。初审不合格的,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后予以受理;收到申请人完整的申办材料后进行核查,申报营业检验的,自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申报临时检验的,自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在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颁证予以答复,对不予颁证的说明理由;申请人在接到颁证的告知后,带上办证凭据,及时领取证件,并办理领证手续。 四、由水利局主管渔业领导核准,符合发放条件的发放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 五、由水产渔政处收集有关文件、资料,并编号归档、建卡保存。
(五)由水产渔政处收集有关文件、资料,并编号归档、建卡保存。 |
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991-28905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