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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水利局行政许可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16年)
发布时间:16年11月29日    信息来源:水利局(水产局)    编辑:兵团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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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水利局







兵团水利局行政许可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   权 依 据 责任  主体责任事项备注
1行政许可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第六条3.“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兵团水利局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査责任:按照水利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查的意见,将符全审查条件的报告提请规设中心组织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规设中心提出的审查意见,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并将不予许可的理由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按程序进行批复,按规定报水利部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积极履行相应的责任。

2行政许可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第十七条: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兵团水利局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査责任:按照水利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查的意见,将符全审查条件的报告提请规设中心组织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规设中心提出的审查意见,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并将不予许可的理由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按程序进行批复,按规定报水利部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积极履行相应的责任。

3行政许可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
兵团水利局1、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技术审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责任:召开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会议,形成技术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公告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结果,不合格项目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技术审查合格项目,印发同意水土保持方案批复。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检查,督促建设单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水土保持设施的实施。
    6、其他责任:不定期检查,监督建设单位整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问题,确保设施建设符合要求。

4行政许可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兵团水利局1、受理责任:审查申请验收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出具审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责任:现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及运行情况,召开验收会议,出具验收意见。
    3、决定责任:公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结果,不合格项目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验收合格项目,印发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不定期检查,监督建设单位整改遗留问题。
    6、其他责任: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注重水土保持设施的管护和修复,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5行政许可兵团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65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水利部、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兵团水利局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并记录、整理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该项行政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根据审查结果拟定审查意见,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可的决定。                                            3、决定责任:将审定结果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根据公示结果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行政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兵团水利局1、受理责任: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检查,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现场查勘,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并记录、整理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该项行政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                                           3、决定责任:拟定审查意见,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批复。 对重大项目由分管局领导审定报局长签发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印发批复。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行政许可河道采砂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兵团水利局1、受理责任: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检查,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并记录、整理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该项行政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                                          3、决定责任:拟定审查意见,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批复。 对重大项目由分管局领导审定报局长签发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印发采砂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行政许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68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兵团水利局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咨询机构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4、送达责任:出具批复文件发项目所在师或向上级部门呈报初审意见。按规定报国家司局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行政许可权限内行业用水定额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兵团水利局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咨询机构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4、送达责任:出具批复文件发项目所在师或向上级部门呈报初审意见。按规定报国家司局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行政许可入河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大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兵团水利局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咨询机构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4、送达责任:出具核准文件,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行政许可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兵团水利局1、受理责任: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受理意见,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
    3、决定责任: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重大项目由分管局领导审定报局长签发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送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行政许可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兵团水利局1、受理责任: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受理意见,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
    3、决定责任: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重大项目由分管局领导审定报局长签发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送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行政许可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第33条“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兵团水利局1、受理责任: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受理意见,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
    3、决定责任: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重大项目由分管局领导审定报局长签发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送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不含河道采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兵团水利局1、受理责任: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受理意见,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
    3、决定责任: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重大项目由分管局领导审定报局长签发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送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行政许可权限内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第46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兵团水利局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申请表等),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兵团渔业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发放《水产苗种生产不予许可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发放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行政许可权限内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的审批与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农业部令第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
兵团水利局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渔业船舶检验申请表和渔业船舶登记申请表等),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兵团渔业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发放发放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按规定报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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